唐国春:
本院受理原告黄河与被告李东华、胡睿、李景坤、唐园春、陈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中止执行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3)皖0102执恢39号裁定书;2、对已经被查封的登记在第三人陈振名下的房屋解除查封。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联系方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庭 方业剑 65352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