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礼志:
本院受理原告崔新华、胡玲玲诉被告曹礼志、张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皖0102民初19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曹礼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新华、胡玲玲借款本金51000元;二、被告曹礼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崔新华、胡玲玲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应以5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崔新华、胡玲玲的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承办庭室:速裁庭周燕平(0551-65352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