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尤春:
本院受理原告徐明洲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2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张尤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明洲工程款1251010.54元、利息250436.58元、行政补贴50000元以及之后的利息(以1251010.5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明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82元,由被告张尤春负担10230元,原告徐明洲负担3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尤春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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