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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尤春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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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1-03 16:50:36 打印 字号: | |

张尤春

本院受理原告徐明洲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102民初12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张尤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明洲工程款1251010.54元、利息250436.58元、行政补贴50000元以及之后的利息1251010.54元为基数,2019年2月26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明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82元,由被告张尤春负担10230元,原告徐明洲负担3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尤春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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