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强、张传云:
本院受理原告陆亚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4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盛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亚玲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陆亚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6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盛强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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