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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单昌、孙齐云、吴盼盼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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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1-03 16:37:12 打印 字号: | |

段单昌(公民身份号码340406……0052)、孙齐云(公民身份号码340406……0029)、吴盼盼(公民身份号码340402……0621):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单昌、孙齐云、吴盼盼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贷款211714元;利息55724元(该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欠付本金21171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为标准,自2020年3月30日计算至2023年8月8日);违约金83586元(该违约金计算方法为:自2020年4月2日分段累计计算至2023年8月8日,以实际欠付本金211714元为基数,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月利率1%计算,2020年8月20之后按年利率3.4%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支付给原告本金211714元,利息55724元,违约金83586元及后续利息及后续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11714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利息按月利率1%为标准,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3、请求判令被告三对上述被告一、被告二的欠款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三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方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庭  方业剑 6535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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