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清: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泰之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安徽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6927元;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定11313.14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为标准,以417769.1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计至2020年9月29日,利息为1779元;以252769.1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计至2021年2月9日,利息为3382.89元;以82769.19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计至2023年2月13日,利息为6151.25元,截止至2023年2月14日利息总计为11313.14元。后期以32769.19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4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58240.14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本案于2023年12月20日上午8:30
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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