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欢欢:
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项欢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承办法官翟安宁,联系电话:0551-65352770
项欢欢:
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项欢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承办法官翟安宁,联系电话:0551-65352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