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峰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安徽振峰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6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安徽振峰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 3 月 2 日签订的《新站试验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协议书》(003 号-2014);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位于三十头社区五十头村土地1183.82亩(详见供地图XZQLZTD3544.7-533.9)返还给原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二、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及青苗归原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所有;三、被告被告安徽振峰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2016年6月5日至2022年6月4日租金3272411.50元;此后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原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占有使用费至土地实际返还之日止;四、被告安徽振峰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其中2016年6月5日至2022年6月4日违约金为426818.54元,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所欠租金分段计算违约金,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16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王辉胜(办:65352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