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本院受理原告王霖娟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1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9815.28元及迟延给付的利息损失(自2020年12月18日起以29815.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被告2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1返还原告项目质保金47720.6元。被告3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0日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新站法庭301室 彭发传
电话:6422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