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
本院受理原告郭贤峰诉被告李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8: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