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天宇: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泉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277362.42 元、逾期付款利息暂定 40356.23 元(以 277362.42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为标准,从 2020年9月18 日起暂计算至 2023 年2月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时止),合计为 317718.65 元。2、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 14 时 30 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新站法庭 301 室彭发传
电话: 6422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