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会录: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士龙诉被告刘会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8: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翟安宁;书记员:陶一茹 电话:0551-65356529
刘会录: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士龙诉被告刘会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8: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翟安宁;书记员:陶一茹 电话:0551-65356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