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梓羿:
本院受理原告董青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11月30日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款11万元及各项损失4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张梓羿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本案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10:00
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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