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新力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姚远、帅琴诉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0622.62元(以首付793332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计算至2022年7月13日,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进行赔付);二、被告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违约金7916.66元(以全款1583332元为基数,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三、解除原告与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车位定金53818.4元,返还首付款40363.8(以车位总价134546的20%为定金,即定金26909.2元,首付款为40363.8元),以上合计132721.48元;四、被告合肥新力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本案于2023年12月18日下午15:30
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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