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焯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利宝铁艺家私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明宝公司立即支付欠付原告工程款789568元及违约金14449.09元(利息以789568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一标准为基础暂计算至2023年3月3日,后期顺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合计804017.09元;二、被告南通焯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焯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本案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10:30
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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