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华益干果商行、阮国华、许秋妹: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双俊枣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三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9322元并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华益干果商行、阮国华、许秋妹银行存款993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本案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9:00
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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