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焯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鸿晶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明宝支付原告货款691068.4元;二、被告明宝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以691068.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1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25431.32元);三、被告焯炜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焯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6499.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本案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10:30
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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