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松:
本院受理原告刘洋诉你、安徽中政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2649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2649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本案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8:30
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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