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凌洋、周文韬:
本院受理原告许莹诉被告合肥博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朱庆武、李玉霞、朱文兵、许国庆、合肥达林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周文韬、汪凌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362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审官办 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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