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亚红:
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丽恩熙皮鞋行诉被告吴亚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4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人:承办法官翟安宁,联系电话:0551-65352770
吴亚红:
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丽恩熙皮鞋行诉被告吴亚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4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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