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宁、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宋俊诉被告丁宁、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4日下午15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人:承办法官翟安宁,联系电话:0551-65352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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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原告宋俊诉被告丁宁、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4日下午15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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