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路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雪宝诉被告王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 0102 民初13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路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雪宝本金1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雪宝的其他诉讼请求。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二庭 徐红梅 0551-65352667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