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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翼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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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0-27 17:34:31 打印 字号: | |

马翼: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马翼于 2018 年 9 月18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AHZJ20181099 号《租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马翼立即将徐工牌 XE75D 挖掘机(整机编号XUGO0759TJKA07245)返还原告;2、判令被告马翼向原告支付占用使用费 26 万元(自 2018 年9 月18 日计算至 2022 年9月 18 日,共计 48 个月;每月使用费 1万元,合计 48 万元,减去被告已支付 22 万元)。3、判令被告马翼与原告解除合同之日起向原告支付机械使用费 每月 10000 元至涉案挖掘机实际返还原告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 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下午 14 时 30 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十月十一

 

新站法庭 301 室彭发传电话: 6422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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