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良明: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锦浩汽配商行诉被告叶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2023年10月26日
瑶海法院705室 史法官
电话:0551-65356056
叶良明: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锦浩汽配商行诉被告叶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2023年10月26日
瑶海法院705室 史法官
电话:0551-65356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