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水绿景观营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汉槿园林有限公司、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支付混凝土款559469.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5850.12元(以559469.6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2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总计595319.76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案于2023年12月12日下午14:30
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联系电话:0551-6439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