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育敏、童灵芝、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海社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受理原告高理鹏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第三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海社区管理委员会协助被告办理坐落于合肥市瑶海区方桥新镇小区 45 栋 302室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判令被告取得合肥市瑶海区方桥新镇小区 45 栋 302 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后,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 3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 2023 年 12 月 12日上午 8 时 30 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 万斌红
开庭地址: 合肥市瑶海区中都路安徽白马电子高务产业园新站法庭
第四法庭电话: 64243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