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俊祥:
本院受理原告施振东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判今被告返还房屋租金 2500 元及押金 3000 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 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即 2023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2 时 30 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25日
承办人: 万斌红
开庭地址: 合肥市瑶海区中都路安徽白马电子商务产业园新站法庭第四法庭电话: 64243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