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
原告任丘市宏顺脚手架厂诉被告安徽省中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勇、沈健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任丘市宏顺脚手架厂与被告安徽省中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安徽省中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丘市宏顺脚手架厂租赁费700149.59元及违约金(以573416.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至2023年7月3日,以700149.59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二、被告安徽省中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丘市宏顺脚手架厂轮扣、顶托损失共计141823.8元;三、被告杨勇、沈健飞对上列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90元,保全申请费3535元,均由被告安徽省中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勇、沈健飞负担。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78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牛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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