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炜炜、朱婉婷:
本院受理原告费航诉被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3) 皖 0102 民初 157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费航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293651.35 元; 二、驳回原告费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926 元,由原告费航负担 150 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 776 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10月24日
新站法庭 301 室彭发传电话: 6422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