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恒彩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安徽恒彩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制作费 69382 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69382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 LPR 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 3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民二庭 徐红梅法官 0551-65352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