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站区剑锋地锅馆,吴旻暾,合肥明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李钱飞诉被告合肥新站区剑锋地锅馆、被告吴旻暾、被告合肥明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6日上午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二庭 吴扬
电话:0551-65352762、65356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