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贵州、刘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韩贵州、刘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人:
速裁庭王雅欣
电话:0551-65352710
韩贵州、刘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韩贵州、刘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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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庭王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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