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晶尚商贸有限公司、李静锋、蔡宁宁:
本院受理原告宋丰坪诉被告安徽晶尚商贸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李静锋、蔡宁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24 年 1月17日上午9:30 分在本院第上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民一庭 石庆 0551-65352670
安徽晶尚商贸有限公司、李静锋、蔡宁宁:
本院受理原告宋丰坪诉被告安徽晶尚商贸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李静锋、蔡宁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24 年 1月17日上午9:30 分在本院第上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民一庭 石庆 0551-65352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