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淑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韩淑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3) 皖 0102 民初 1748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孙方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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