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瑞、李振月: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瑞、李振月、吴红祥、江翠玲、李武功、宣义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2023年10月23日
瑶海法院705室 史道荣
电话:65356056
吴瑞、李振月: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瑞、李振月、吴红祥、江翠玲、李武功、宣义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2023年10月23日
瑶海法院705室 史道荣
电话:65356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