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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正坤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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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0-20 17:02:21 打印 字号: | |

曾正坤

原告合肥市伟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正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曾正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伟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22914.6元及滞纳金(以763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元,由被告曾正坤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87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人:牛蕾

电话:0551-6535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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