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四分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正则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宪柱、刘爱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华诉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四分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正则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宪柱、刘爱华房屋租赁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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