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锋: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原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6月1日签订的《居然之家招商合同(2020版)》于2022年4月17日解除;二、被告合肥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拖欠的租金、市场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广告促销费合计18523.27元;三、被告合肥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合肥市合肥长江东路店1号楼二层摊位号为1022-1-2-021场地腾空后返还给原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并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自2022年4月18日起按110.12元/天支付至场地实际返还之日止);四、被告汪锋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2元,由被告合肥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锋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63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民一庭 石庆
电话:0551-65352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