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昊霖、苗育华: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朱战生法官 65352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