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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吉鑫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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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0-19 15:52:40 打印 字号: | |

周吉鑫: 

原告宋苏华诉被告周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周吉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苏华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9日起,按月息0.0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周吉鑫偿还的10000元用于抵扣利息);二、被告周吉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苏华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宋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0元,由被告周吉鑫负担;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周吉鑫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3)皖010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新站法庭  

承办法官:彭发传(0551-6425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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