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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宾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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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0-19 15:39:51 打印 字号: | |

刘贵宾

原告刘长英诉被告刘贵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5803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贵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长英借款352643元及利息(以3526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9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2元,保全费2340元,合计910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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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民事审判

王辉胜(办:6535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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