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少山:
原告赵宜芹与被告占少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皖 0102 民初157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占少山赔偿原告赵宜芹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113336.7 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赵宜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王辉胜(办: 65352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