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省发红装饰有限公司、亳州市海扩建材有限公司、镇江歌特电工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蓝桥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发红装饰有限公司、亳州市海扩建材有限公司、镇江歌特电工设备有限公司 票据追索权纠纷,现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0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人:承办法官王辉胜,联系电话:65352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