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良银:
原告王飞与被告张玉柱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张玉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王飞偿还借款 500000 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 5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20 日-2020 年 8 月 19 日期间,按照月利率 1.8%计算为100500 元,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若张玉柱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则王飞有权请求法院对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淮南路以东万罗山路以南淮合花园 14 幢 1707 室房产【产权证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 20061050 号】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王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434 元,由张玉柱、张良银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 0102 民 1587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人:承办法官徐勇,联系电话:0551-6535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