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聚摩会摩托车有限公司:
原告徐凤麟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合肥聚摩会摩托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徐凤麟货款 400 元,并双倍返还徐凤麟定金 132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5 元,由合肥聚摩会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 0102 民 1782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人:承办法官徐勇,联系电话:0551-6535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