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家爵建材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先力建材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志远酒类经营部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款项 16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1600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9 月 30 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 3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 8 时 30 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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