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江苏鸣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精益检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8820元及利息7974.54 元(以 10882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5 日起按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暂计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为 7974.54 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 6000 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 3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 8 时 30 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人:承办法官彭发传 ,联系电话:6422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