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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军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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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0-12 09:34:05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23)皖 0102 民初 13003 号

吴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多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02 民初 13003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 一、被告吴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多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剩余租金 39500 元;二、被告吴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多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律师费 3000 元;三、驳回原告安徽多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62 元,由被告吴建军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 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承办法官彭发传,联系电话:6422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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