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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钊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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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0-11 17:32:4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23)皖0102民初999号

张大钊: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红与被告张大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大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红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1月15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张大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人:承办法官夏毓萍联系电话:0551—6535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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