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102民初999号
张大钊: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红与被告张大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大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红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1月15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张大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人:承办法官夏毓萍,联系电话: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