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肥 市 瑶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皖0102民初14497号
衡双双:
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衡双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衡双双向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备折旧费358000元、资金占用费3309.9元及诉讼费损失3385元,合计人民币364694.9元,2023年8月20日前支付60000元,2023年9月20日前支付60000元,2023年10月20日前支付60000元,2023年11月20日前支付60000元,2023年12月20日前支付60000元,剩余64696.9元于2024年1月20日前付清;二、若被告衡双双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足额如期履行付款义务,视为全部欠款到期,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6770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4497号民事调解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牛蕾,联系电话:0551-65352677